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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红盖头》影响玉米授粉责任者赔偿17个农民赢了官司

1998-02-1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1998年元旦前夕,北京市延庆县农民柳毅等17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人人眉开眼笑:他们的官司打赢了!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96年7月21日,长春电影制片厂《红盖头》摄制组来到延庆县,经白河堡乡政府同意,摄制组在八道河村柳毅等17人承包的玉米种子田内拍摄影片。当时正值玉米抽穗授粉季节,为了保证种子的纯度,农民需要在田里整天反复抽雄。但摄制组以农民抽雄劳动影响他们拍摄电影为由,阻止农民进入玉米地里抽雄劳动。当地农民与摄制组进行交涉,但没有商量出个结果来。承包种子田的农民们心急如火,他们向乡政府反映并迅速地告诉了县种子公司。7月23日延庆县种子公司农艺师到现场勘察并作出结论:“种子田母本花粉已散开,已造成种子严重不纯,制保的种子不能当种用”。由于该种子玉米已丧失玉米种子的价值,因此给柳毅等17人带来经济损失142800元。另外柳毅等17人就其共同承包的86.62亩玉米种子田,因为事先已与白堡乡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同意按照乡政府与县种子公司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现在柳毅等人因为供应不出合格的玉米种子还应支付20%的违约金计36000元,两项合计17人经济损失达178800元。经与有关方面交涉未果,柳毅等17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长春电影制片厂和白河堡乡政府赔偿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已查清的事实,法院认为:由于长春电影制片厂《红盖头》摄制组占用柳毅等17人承包的玉米种子田摄制电影,影响了种子田正常抽雄劳动,致使种子田散粉,造成种子玉米丧失原有价值,给柳毅等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长春电影制片厂对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白河堡乡政府在没有征得种子田承包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长春电影制片厂在他人承包的种子田里拍摄电影,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延庆县人民法院作出三项判决:一、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赔偿原告17人经济损失1403040元;二、被告白河堡乡政府赔偿原告17人经济损失计35760元;三、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不服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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